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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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粵府〔2015〕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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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
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
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,順德區(qū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機構:
為貫切落實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5〕11號),進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經研究論證,省政府決定再取消和下放24項行政審批項目,將3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。請各地、各部門抓緊做好取消和調整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,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續(xù)監(jiān)管制度建設,切實做到放管結合,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、規(guī)范化水平。
附件:1.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(共計24項)
2.廣東省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(共計3項)
廣東省人民政府
2015年8月7日